作品简介
包公作为古代的一位杰出司法者,他性格峭直、忠恕、无私,这些个性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包公个性因素在断案中发挥积极影响的前提是:儒家文化和古代情理社会,儒家文化培养了包公的个性,而情理社会允许司法者个性因素作用的发挥。儒家对贤人政治的提倡以及对情理教化的注重,是包公个性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根本原因。个性因素的发挥是在法律构筑的空间内并以情理为方向的,因此保证了个性因素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。包公断案最大限度实现了案件的实体正义,向我们展现了古代司法的一幅完美景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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